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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罪)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办**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车粤RNY816号行驶在源潭镇政府门口守候,见到交通综合执法车辆执法查车后驾车跟随。当行驶到源潭镇东坑小学附近路段时,见到其所有的由其弟弟驾驶的货车被执法人员拦截,为逃避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车倒车拦截执法人员,致使其弟弟乘机驾车逃离。当交通综合执法工作人员上车追赶拦截时,刘某某又驾驶小车对执法人员进行拦截,致使执法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小车;2.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3.证人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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