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孙某某非法拘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号**室。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无逮捕必要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园**号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无逮捕必要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其丈夫杨某某与同事徐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杨某某将徐某某约至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小区**号楼**室的家中,后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对被害人徐某某采取殴打、辱骂、剃发、泼水等暴力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徐某某人身自由约4小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让被害人徐某某离开。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多处浅表损伤、头部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徐某某伤情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徐某某病历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具有殴打情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依法处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现均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