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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传播淫秽物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无业。2005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3月8日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社交软件腾讯QQ上建立名称为“老司机福利群”、“开发区同城娱乐”的QQ群并在群内分别传播至少166个淫秽视频。经青岛市公安局鉴定,涉案十五部影像视频文件(166个视频链接)中86个视频来接内容视频片段鉴定为淫秽物品。

2、被告人刘某某与陶某某预谋以卖淫赚钱。2017年9月28日15时许,陶某某与史某某通过微信谈好以一次3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带领陶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庄**号楼**单元**室,由陶某某上楼对史某某实施卖淫行为。
3、被告人刘某某与陶某某预谋以卖淫赚钱。2017年11月11日,陶某某通过微信与逄某某谈好以一次3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刘某某驾车带领陶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保税区世贸公馆1栋北某户对逄某某实施卖淫行为。
4、被告人刘某某与陶某某预谋以卖淫赚钱。2017年11月13日14时许,陶某某与张某某通过微信谈好以一次3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带领陶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某酒店310房间,由陶某某上楼对张某某实施卖淫行为。
5、被告人刘某某与陶某某预谋以卖淫赚钱。2017年11月13日15时许,陶某某与史某某通过微信谈好以一次3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带领陶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庄**号楼**单元**室,由陶某某上楼对史某某实施卖淫行为。
6、2017年3月5日13时许,刘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容留、介绍姚某某对迟某某实施卖淫行为;
7、2017年3月5日14时许,刘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容留姚某某对路某实施卖淫行为;
8、2017年3月6日12时许,刘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容留姚某某对田某实施卖淫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证人姚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又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榕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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