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乡**村委会****组**号,租住芒市**街下段**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 8月1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芒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6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街**号**盲人保健按摩诊所内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并当场查获大量避孕套。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开始介绍他人卖淫,2019年7月9日开始容留他人卖淫,被告人刘某某曾介绍、容留黄某某、李某某在其承租的芒市***路**号***号出租房里卖淫,并从中获取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伍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