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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潍坊市**城区**保健**所负责人,户籍居住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9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5月29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嫖客孙某某与卖淫女李某某、嫖客窦某某与卖淫女张某某在其借用的潍坊市潍城区***新城*号楼*单元***室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慧霞

2020年6月11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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