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市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益阳市某某市场某某街利用“某某成人用品”门店、租房,容留、介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收取10元。2016年4月14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治安大队对其门店、租房检查时,查获卖淫女李某甲和来店与另一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的嫖客朱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和其他卖淫女逃逸。2019年12月份,刘某某再次在该门店和租房内容留、介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收取30元。2020年3月14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治安大队在该门店内查获卖淫的张某某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嫖客邓某某。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关于核查群众举报线索的通知、到案经过、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处罚张某某、邓某某的行政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凌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朱某某、凌某某、张某某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5.刘某某用于卖淫的门店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89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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