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702821982********,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户住处,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户住处,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

2016年1月上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户住处,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

2016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户住处,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

2016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户住处,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

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到案后,该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辛某某(已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立功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冬梅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