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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一天下午,本县**镇居民王某甲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到其家中玩,随后,王某甲与本县**镇居民邓某某到刘某甲家中,拿出自带的冰毒和矿泉水瓶制作的过滤吸壶,三人轮流将冰毒吸食。

2020年5月一天下午,邓某某微信联系刘某甲,随后邓某某、王某甲、本县**镇居民陈某某到刘某甲家,进入刘某甲房间后,邓某某拿出矿泉水瓶制作的过滤吸壶和装冰毒的小塑料透明袋,邓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将冰毒吸食。

2020年6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与本县**镇居民蔺某某、王某乙、龚某某及其朋友宋某某在本县**加油站对面“**”餐馆吃饭,饭后一起到刘某甲家中,龚某某从蔺某某处购买了约0.2克的冰毒,刘某甲、蔺某某、王某乙、龚某某在刘某甲房间将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蔺某某、龚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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