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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5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栋**楼**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巷**号**房。2015年12月4日因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9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子杨某甲(已判刑)在湘潭市岳塘区**巷一平房内容留杨某乙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2015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子杨某甲(已判刑)在湘潭市岳塘区**巷一平房内容留杨某乙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3、2015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子杨某甲(已判刑)在湘潭市岳塘区**巷一平房内容留杨某乙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4、2020年8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路街道**巷**号私宅内容留李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5、2020年8月9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路街道**巷**号私宅内容留李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6、2020年8月20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路街道**巷**号私宅内容留李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015年12月3日23时20分许,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先锋派出所干警在湘潭市雨湖区罗源广场附近巡逻时,发现刘某某等三人有重大吸毒及盗窃嫌疑,遂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三人对其吸食海洛因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0年9月4日,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对案、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公安机关移送的其他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材料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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