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14日、2019年2月22日,三次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blue澜”酒店内,容留邓某某吸毒。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内三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蒋彬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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