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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单元**室。因吸毒,于2017年7月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14日、2019年2月22日,三次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blue澜”酒店内,容留邓某某吸毒。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内三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蒋彬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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