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8〕6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200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次月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钱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固始县往流镇陈圩村胡圩组的家中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斌
周雪莲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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