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区,住湖南省湘潭市**区**街道**社区**村**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宾馆**号房间内容留陈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
2.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宾馆**房内容留陈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
3.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宾馆**号房间内容留陈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刘某甲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贰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思圆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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