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六指”“灾仔”,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机械设备修理人员,茶陵县“挂车**”汽车修理店老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住所地:茶陵县**道**村**组,因本案,2020年8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颜某某、贺某某、周某某在其管理的房间和场所内,以煅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类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3日晚,刘某某、颜某某联系“胖子”(身份未核实)在本县**镇购买了300元毒品,之后二人在位于茶陵县**村挂车之家汽修店一楼,刘某某的卧室内吸食了该毒品。
2、2020年3月21日晚,刘某某、颜某某在本县**酒店联系“胖子”购买了300元毒品,之后二人在位于茶陵县**村挂车之家汽修店一楼,刘某某的卧室内吸食了该毒品。
3、2020年4月15日晚,颜某某、刘某某、贺某某三人在茶陵县**村挂车之家汽修店一楼,刘某某的卧室内吸食了毒品。之后刘某某、颜某某感觉吸毒还没有过瘾,又联系“胖子”购买了300元毒品,在贺某某离开后,二人继续在刘某某的卧室内吸食了该毒品。
4、2020年4月19日下午,刘某某、颜某某、周某某联系“胖子”在本县**酒店购买了300元毒品,之后三人在位于茶陵县**村挂车之家汽修店一楼,刘某某的卧室内吸食了该毒品。
5、2020年4月25日下午,**村“三本”、刘某某、颜某某从段某处联系购买了300元毒品,之后三人在刘某某位于**村**湾的自建房前檐卧室内吸食了该毒品。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周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5.尿液样本提取笔录及尿液检测报告;6.微信信息提取笔录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管理的房间或场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卫刚
检察官助理:魏颖之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内卷1卷,光盘3张。
3._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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