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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4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79********,汉族,初中文化,**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本市普陀区**弄路**弄**号**室,现住本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在其**路**弄**号**室住处内,先后十余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可卡因。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2019年8月起,其先后至刘某某住处吸食毒品可卡因共计十余次。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刘某某系上址房屋的承租人。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系抓获归案。

4.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康平医院出具的《吸毒成瘾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某、陈某某吸毒成瘾,均已行政处罚。

5.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陈某某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检察官助理:钱晶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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