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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家住博爱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博爱县**镇**村**电厂附近自己停车场的休息室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咖啡因(俗称“山西老白面”);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博爱县**镇**村**电厂附近自己停车场的休息室内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咖啡因(俗称“山西老白面”);

3、2020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博爱县**镇**村**电厂附近自己停车场的休息室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咖啡因(俗称“山西老白面”);

4、2020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博爱县**镇**村**电厂附近自己停车场的休息室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咖啡因(俗称“山西老白面”);

5、2020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博爱县**镇**村**电厂附近自己停车场的休息室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咖啡因(俗称“山西老白面”);

6、2020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博爱县**镇**村**电厂附近自己停车场的休息室内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咖啡因(俗称“山西老白面”)时(未遂)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套、白色疑似毒品两包,共295.4克,经鉴定,该两包疑似白色毒品均含有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承诺书;2.证人证言:证人韩爱忠、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  岩

检察官助理:王卫苗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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