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道**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中旬一天23时许、2020年5月20多号一天23时许、2020年7月5日23时许,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在其居住的中江县**镇**道**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客厅内,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品“冰毒”)。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掌握了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后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电子数据;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及他人的身体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凯
检察官助理:刘先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柒拾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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