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绵竹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至9月27日期间,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川F7****号红色雪佛兰三厢轿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搭乘黄某某、陈某某行驶到绵竹市广和村马尾河河边后,容留两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搭乘黄某某、张某某行驶到绵竹市广和村马尾河河边后,容留两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搭乘陈某某行驶到绵竹市广和村马尾河河边后,容留陈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搭乘陈某某行驶到绵竹市大学城附近的路边后,容留陈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清平
检察官助理 李树斌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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