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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城**巷**号**栋**单元**楼**号。2007年12月因绑架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3月28日被广东省英德监狱假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和倪某某、鲁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在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刘某某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倪某某、鲁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宏中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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