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9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初, 被告人刘某某租住本市**镇**村**公寓**房,并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黄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二、2020年4月10日, 被告人刘某某租住本市**镇**村**大道**房,并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黄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三、2020年4月28日, 被告人刘某某租住本市**镇**村**大道**房,并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5月 1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公寓**号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9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