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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南宁市**区***县道**生态农庄前30米一处无名出租厂房内,容留雷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以及“十哥”和“十哥”的三名朋友吸食毒品。次日凌晨“十哥”及“十哥”的三名朋友先行离开。2019年12月16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厂房内将刘某某、雷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抓获,公安人员在该房桌面查获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少许,在刘某某车牌号为桂A****0的丰田小汽车上查获用茶叶袋包装的M**A一袋(净重0.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见证人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雷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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