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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下板城镇******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附近旅馆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借姜纪帅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接上邱某某、王某某,行驶至下板城镇**附近,在雪佛兰轿车内容留邱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 2018年9月份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借姜某某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接上王某某,后开车到下板城镇**小区附近,在雪佛兰轿车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 2019年4月份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借王一飞的白色广汽传棋越野车去遵化**购买冰毒,返回途中,刘某某在广汽传祺越野车内容留徐某某、荆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5. 2019年4月份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借姜某某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在下板城镇**红绿灯附近接上徐某某,后刘某某在雪佛兰轿车内容留徐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利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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