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附近旅馆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借姜纪帅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接上邱某某、王某某,行驶至下板城镇**附近,在雪佛兰轿车内容留邱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 2018年9月份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借姜某某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接上王某某,后开车到下板城镇**小区附近,在雪佛兰轿车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 2019年4月份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借王一飞的白色广汽传棋越野车去遵化**购买冰毒,返回途中,刘某某在广汽传祺越野车内容留徐某某、荆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5. 2019年4月份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借姜某某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在下板城镇**红绿灯附近接上徐某某,后刘某某在雪佛兰轿车内容留徐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永利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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