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镇**大酒店内,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并在自己入住的客房内容留汤某某、郭某某、覃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次,次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客房内再次容留汤某某、郭某某二人吸食毒品冰毒1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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