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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庙子沟乡****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31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三次在自己家中容留段**吸食毒品。被告人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拘役六个月,罚金三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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