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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系**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荆门市掇刀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鄂H*****号奇瑞牌QQ轿车搭载范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三人来到荆门市掇刀区207国道复线竹皮河桥附近的小路上,四人在刘某某车上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刘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周某某四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三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范某某唾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信锋

2019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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