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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路**号,现住赤壁市**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年12月15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容留邓某某在自己位于赤壁市**小区**栋**单元**楼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参与并容留邓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2020年6月的又一天晚上,刘某某参与并容留邓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27日晚上,刘某某参与并容留邓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毛发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邓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指认、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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