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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乡**巷**号。2014年10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巷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杜某乙、余某某、袁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一楼卧室内容留杜某甲、杜某乙吸食冰毒。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袁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方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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