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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组。因吸毒,2017年6月、2018年4月、2019年11月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7年开始多次在位于双峰县**镇**村**组的自家房屋卧室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l、2019年11月15日左右的晚上,吸毒人员胡某甲来到被告人刘某某家中,两个人在刘某某家卧室里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麻古。

2、2018年12月6日,吸毒人员胡某乙发了200元微信红包给刘某某,刘某某转了400元给某某(待查),从某某处拿了冰毒和半粒麻古,两人在刘某某家卧室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麻古。

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胡某乙来到刘尚发家,付了150元现金的毒资给刘某某,然后两人在刘某某家的卧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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