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符某某、蔡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符某某在家中卧室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符某某在家中卧室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符某某、蔡某某在家中卧室吸食毒品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尿检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符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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