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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因吸毒,2013年10月2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2014年2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2014年5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2020年8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3次容留胡某某、黄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社区**新城**栋**单元**宿舍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容留胡某某、黄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社区**新城**栋**单元**宿舍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容留胡某某、黄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社区**新城**栋**单元**宿舍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容留胡某某、黄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社区**新城**栋**单元**宿舍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指认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②证人胡某某、刘某甲、黄某某证言;③被告人刘某某供述;④辨认笔录;⑤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吸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英

2020年10月10日

附: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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