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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11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其驾驶车牌湘KWP***的奇瑞牌汽车停放在涟源市龙塘镇协兴村花庙湾附近,在该车内容留黄某、李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20年10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其驾驶车牌湘KWP***的奇瑞牌汽车停放在涟源市龙塘花山岭附近,在该车内容留陈某、李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3、2020年10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其驾驶车牌湘KRH***的哈佛越野车汽车停放在娄底市娄星区仙女峰附近的马路上,在该车内容留李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红旗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陈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兵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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