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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市人,户籍所在地汨罗市**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曾因吸开设赌场,于2016年12月被湖南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先后于2019年9月、2019年11月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底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五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熊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其位于长沙县**街道**室的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5、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5月28日10时许,民警至长沙县**街道**室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证人熊某某、吴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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