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租住于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那某某吸食大麻2次;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柴某某、宏某某吸食大麻3次;

2019年9月末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王某某辉吸食大麻1次;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大麻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国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