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泥水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街道**村**号,住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1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3次在其位于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号家中五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江某某以自制“冰壶”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4月底至5月上旬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3次在其家中五楼卧室内容留林某某、江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以自制“冰壶”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两次容留林某某、江某某、陈某某共同吸毒,一次容留林某某、黄某某共同吸毒。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江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翼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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