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6日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翁源县**镇**路**号家中的三楼睡房里,容留张某某、陈某贵、陈某花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陈某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等笔录、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馨予
2020年5月15日
附: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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