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其居住的贵阳市白某某**路**栋**单元**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所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益
检察官助理 周妮妮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件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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