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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31985********,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2012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7月31日因吸毒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宏伟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在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单元**号自家中、辽阳县首山镇***小区其朋友王某甲家中三次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王塞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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