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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冬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吸毒于2017年6月2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18年4月17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日由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5月8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日由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青口镇等地被告人刘某某在其车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五次。分述如下:

1、2020年二、三月份的一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汪庄村北侧桥头路西处,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高某某、韩某某等人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二、三月份的一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东门停车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高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建材城门口及**小区南门东侧停车位处,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4、2020年5月4日上午,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眼科医院东侧,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5、2020年5月5日凌晨,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六里桥华府御花园门前路西侧,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高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某、高某某、陆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左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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