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02号 

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渝BG****号小型轿车搭载吸毒人员熊某某至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大桥下,后容留熊某某在轿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的重庆**有限公司办公室中,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渝BG****号小型轿车搭载吸毒人员蒋某某至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溪轻轨站附近的断头路处,后容留蒋某某在轿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百一十七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