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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1********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附**号(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号**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下午15时至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附**号的住处容留汪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从刘某某住处搜查出自制玻璃冰壶一个,锡箔纸两条,冰毒疑似物1.66克,麻古疑似物0.17克。

经检测,刘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四人的甲基安非他明快速检测试剂结果均呈阳性。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前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身份信息核查表、指认吸毒工具的照片、吸毒工具销毁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产权证明、通话清单等书证;

2冰毒可疑物、麻古可疑物的照片等物证;

3扣押、搜查、检查、辨认、辨认现场、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称量及检材提取等笔录;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证人陈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国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2763****

2.案件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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