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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隆回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与人合伙在隆回县城**附近经营*****会所,被告人刘某甲一直在会所内负责经营与管理。2019年12月份以来,*****会所因新冠疫情停业,仅被告人刘某甲留在会所内照看、管理。

2020年3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和阳某甲、阳建在*****会所员工宿舍内玩时,刘某乙带着刘某丁、刘某丙来到*****会所员工宿舍。刘某乙拿出一包冰毒,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阳某乙、阳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六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3月11日晚,阳建、阳某甲、刘某乙来到*****会所***房间内,并用溜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被告人刘某甲不久后也来到***房间和他们一起吸食毒品。随后,刘某乙带着谭某某来到了***房间。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谭某某、阳某甲、阳建五人就在*****会所***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所营业执照、合作协议、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谭某某、阳某甲、刘某丁、刘某丙、阳某乙、阳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田涛

检察官助理:储明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刘某乙、谭某某、阳某甲、刘某丁、刘某丙、阳某乙、阳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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