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现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8年5月24日因吸毒被青云谱公安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西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容留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三人吸食毒品。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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