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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巷。2016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决定社区戒毒,2016年11月因吸毒被龙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末,被告人刘某某从房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15克冰毒,并于2019年7月份租用龙江县**镇**街**巷**小区某日租房,与秦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家中,与秦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租用龙江县**镇**街**路**小区某日租房,与秦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租用龙江县**镇**宾馆房间,与秦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承诺书、现场指认照片;

2. 证人王某某、房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指认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处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刘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洪滨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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