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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4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8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莉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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