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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村**号**室内,容留唐某某、平某某、陈某某在此吸毒。后因陈某某注射毒品昏迷,被告人刘某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民警当场抓获四人,经尿检,四人均吗啡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艳

20203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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