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镇**村),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付费开房的南昌市新建区**镇**大道某甲宾馆6**9、6**2房,先后两次与熊某某一起吸食K粉;同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在自己付费开的南昌市新建区**镇**大道某乙宾馆7**5房间里与熊某某吸食毒品K粉和摇头水。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