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0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村)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付费开房的南昌市新建区**镇**大道某甲宾馆6**9、6**2房,先后两次与熊某某一起吸食K粉;同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在自己付费开的南昌市新建区**镇**大道某乙宾馆7**5房间里与熊某某吸食毒品K粉和摇头水。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0月13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