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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公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7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时间从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街道**村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街道**村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街道**村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街道**村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5、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街道**村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6、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街道**村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和陈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7、2019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街道**村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8、2019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街道**村租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善敬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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