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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花都区**街**村**庄**巷**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另案处理),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花都区**街**村**庄**巷**号**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花都区**街**村**庄**巷**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15日,公安人员在花都区**镇**庄**公馆五楼走廊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2月19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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