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特殊机械操作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2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西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鹿寨县鹿寨镇***酒店开好**号房间,与吸毒人员韦某某(女,14岁)、余某某共同吸食冰毒,当晚9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三份随卷移送。
5.光盘二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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