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下午,在庄河市客运站附近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孙某某、宫某某、宋某某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孙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媛媛
检察官助理:张长政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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