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宿舍**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甲(另案处理)购买300元冰毒后,在其位于本区**宿舍**栋**楼**号家中容留邓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24时许,刘某甲、鄢某某携带毒品至上述地点,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二人吸毒。
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家中将吸毒人员邓某某挡获;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路**号**栋**单元**楼**号将吸毒人员李某某挡获;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被告人刘某某传唤之派出所接受调查。几人到案后经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莉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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